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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突破邹东山区发展若干政策
2013年02月22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邹东山区发展活力,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加速农业产业发展,缩小东西部镇村差距,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文件所指邹东山区为峄山镇、看庄镇、香城镇、张庄镇、城前镇、田黄镇、大束镇、郭里镇、石墙镇9个镇的行政区域。

第三条 以上一年度财政收入为基数,山区镇新增财政收入部分,财力全部留存镇级,重点用于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因镇村建设形成的税费,市级留成部分全额返还给山区镇用于小城镇建设。

第四条 山区镇新确认的合村并点土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在原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亩再增加10万元。

第五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上争取项目扶持资金,对单个项目争取到上级奖补100万元以上的农业发展资金(含小城镇),按照实际到位资金数额给予适当经费补助,并对有功人员予以奖励。

第六条 支持多渠道开展社会融资,对市新农村建设(山区开发)指挥部审核确认用于重点工程建设的融资资金,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给予贴息,还款期不超过三年的,按实际还款期贴息,还款期超过三年的,给予三年期贴息。

第七条 鼓励镇村实施水利设施建设,对未纳入财政投资计划,镇村自行实施的退耕还林区水利配套、小流域治理、农田灌溉、饮水安全及小型水利工程,经市新农村建设(山区开发)指挥部审核批准,按实际投资额度的60%予以奖补。

第八条 借助上级扶持资金和一事一议财政补助政策,重点实施村村通、村内通、村内通与村村通相衔接的路网工程,对未纳入财政投资计划,镇村自行实施的该类公益性路网工程,经市新农村建设(山区开发)指挥部审核批准,给予路面硬化费用60%的奖补。

第九条 新编制的镇域规划通过评审后,予以全额补助。按规划实施且硬化路面宽度达到12米以上的城镇主干道路,每公里补助50万元。达到1000户以上的社区,按照镇政府投资基础设施配套额度的50%予以奖补。纳入小城镇改造提升计划,并高标准完成重点工程建设任务的镇,给予200万元奖补。

第十条 立足镇域产业规划建设镇级产业园,面积200亩以上,达到企业入驻条件且当年入驻3家以上企业的,每处奖补镇政府50万元。按审批计划建设,建筑面积达到2万平方米以上、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商户入驻率30%以上的专业特色农产品交易市场,每处奖补镇政府50万元。

第十一条 重点扶持食用菌、果品精深加工项目,对按照镇域产业定位,新上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食用菌、果品精深加工项目或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其他农业产业项目(以立项证明、土地评审、环评、安评、工商执照、验资报告、投资方证明、银行进帐单、税务发票等为认定依据),除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外,每个项目奖补投资方300万元。新上投资8000万元以上的食用菌、果品精深加工项目或投资1亿元以上的其他农业产业项目(以立项证明、土地评审、环评、安评、工商执照、验资报告、投资方证明、银行进帐单、税务发票等为认定依据),除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外,每个项目奖补投资方60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农业企业发展壮大,新晋升为省级、国家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奖励企业5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申报审批制度,由镇政府提出申请,市新农村建设(山区开发)指挥部审核,报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对批准实施的水利工程、小城镇基础设施和道路建设项目,可先行拨付30%的奖补资金,剩余奖补资金在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十四条 邹东山区发展扶持资金按照集中财力、重点突破的要求,本着多干多补、少干少补、不干不补的原则,优先对工作启动早、项目推进快、建设成效显著的镇进行扶持奖励。

第十五条 严格资金管理使用,对领导不重视、推进不得力、完不成年度任务以及弄虚作假的,取消项目补助计划,收回先行拨付的启动资金,并适当核减下年度山区开发建设项目。

第十六条 市委、市政府已经出台的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中与本文件不相符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的政策按原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政策由市新农村建设(山区开发)指挥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