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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外经贸发展的若干规定
2013年02月22日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对外开放水平,提升利用外资档次,扩大对外贸易规模,加强对外经贸合作,特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吸引外资

(一)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以下均同),在符合我市“1210”项目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优惠供地政策提供用地。基础设施和公益性外资项目,符合国家关于划拨用地条件的,按划拨方式提供用地。

(二)外商投资项目自投产之日起,对其上缴的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两年给予全额奖励,后三年给予50%的奖励,用于鼓励企业发展。

(三)加大企业实际到位外资奖励力度。对当年实际到位外资,每到位1美元,奖励企业法人代表0.01元人民币。

(四)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上(含外商投资企业新增资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章程)约定足额缴付出资的,其注册费及验资费,按实际支出的50%给予奖励;注册资本中外资额500万美元以下的,按实际支出的30%给予奖励。

(五)对重大利用外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二、鼓励外贸出口

(六)对当年实现出口额2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自营进出口企业,以上年度出口额为基数,较上年每增加1美元奖励0.01元人民币,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七)对全市出口企业出口退税专项贷款利息,给予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1年。

(八)鼓励我市企业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对享受《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办法实施细则(暂行)》开展境外贸展活动、使用网上贸易平台推销企业和产品的企业,在上级补贴的基础上,余额部分市财政全额补贴。

三、鼓励对外合作

(九)鼓励我市企业采取自主独立上市、捆绑组合上市、借壳上市、参股上市等办法实现境外上市。对实现境外上市的企业,政府一次性奖励人民币50万元。

(十)鼓励开展服务外包。对开展服务外包的企业,除享受外贸出口优惠外,年承接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出口额超过100万美元的,以每增加50万美元补助5万元为基数标准,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四、加大奖励考核

(十一)设立外经贸专项资金。市财政列支100万元设立外经贸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用于扩大对外开放,开展对外招商,有效吸引和利用外资;鼓励我市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升外贸进出口规模,积极参加境外各类展会,积极开展境外投资和服务外包;培训外经贸人才,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等。

(十二)继续对镇街实行外经贸专项考核和奖励。设立外经贸工作综合奖,对完成各项外经贸任务指标的责任单位,给予奖励。

(十三)本《规定》所涉奖励与其他相关规定重复的,不重复计奖。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