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五月十日
关于推进工业跨越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全面实施“工业立市、转型强市”发展战略,加快工业化进程,推进全市经济转型、提质增效、跨越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实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贴息政策。企业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新建、技改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在建设期内,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市财政按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最长期限为2年。
第二条实行工业项目用地优惠政策。按照法定土地出让程序,根据项目投资额度、科技含量、地方税收贡献以及安排就业人员数量,分级次对用地价格实行财政奖励,征用土地费用可一次性支付,也可分期支付。
第三条 实行申报工业项目收费减免政策。对新建工业项目,从立项、审批到开工建设,从速办理各类证照和手续,只收取注册登记费和工本费,不得附加其他任何费用。
第四条 对世界500强、国内100强及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企业在我市投资工业项目,可“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以国家产业政策为导向,从煤化工、机械电子、生物医药、新材料、食品加工等主导产业中,尤其是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中,选择50家对全市工业结构调整牵动性较强的企业和成长型中小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形成产业龙头,推动产业升级。政府优先向上级申报扶持项目,银行优先安排授信额度,市财政列专项资金重点扶持。利用3年的时间,力争有 10 个以上重点企业的生产规模进入全国同行业前列,技术水平达到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
第六条 加快发展产业集群。市民营局设立行业协会、同业协会,市财政列专款重点扶持建立技术研发中心、产品质量监测中心、职工技术培训中心等公共技术平台,对列入重点发展的第一批集群,采取贷款贴息、专项补助等方式,优先享受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优先申报省级中小企业专项扶持资金。
第七条 设立企业发展奖。对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
第八条 设立企业贡献奖。对当年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达到50万元以上,且上缴税金地方留成增幅达到5%以上的企业,对企业法人代表进行一次性奖励,奖金额按新增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计提,最高奖励30万元。对年度内达不到当年全市国地税地方留成平均增幅的,在以后年度计算兑付时,须补齐前一个年度平均增幅缺口再进行兑现。对上年度上缴税金为零的企业,从有上缴地方入库税收年度的次年起开始执行。
第九条 鼓励企业争创品牌。对新获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新获山东省名牌产品、山东省质量管理奖、国家原产地域保护产品、山东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第十条 健全经营者激励机制。对企业规模大、地方税收贡献突出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授予劳动模范、优秀企业家等荣誉称号,并优先推荐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第十一条 鼓励科技企业规模发展。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从科技进步经费中分别给予10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并从认定年度起,每年分别安排30万元和15万元科技专项经费予以资助,连续资助3年。对符合国家重点领域发展方向的高新技术项目,优先申报国家级、省级扶持资金和各类国债、贴息。
第十二条 鼓励工业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资金专项用于企业技术研发。
第十三条 鼓励工业企业研发生产引进高新技术成果、高新技术产品。企业生产、研发的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产品从被认定之日起,2年内所缴的所得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奖励企业,用于技术研发投入。
第十四条 鼓励城区内工业企业向园区集中,企业进园区要与改制重组、长远发展相结合,并根据全市产业规划布局和城市建设规划要求,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由市经贸局、园区会同市发改、国土资源、财政、审计等部门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后予以确认。凡不实施技术改造和装备水平提升的,不享受进园区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加大对“退城进区”企业的扶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进园区时,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对企业原占城区土地进行全额补偿。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企业进园区时,按照市政府最新公布的基准地价标准,对原企业土地资产评估后,协商确定对企业原占城区土地的补偿。支付的补偿款全部用于企业搬迁建设。
第十六条 鼓励项目异地安置或集中到园区发展。在项目招商主体认定上,谁招引的项目谁就是项目引荐人,1个招商项目只认定1个招商主体,即1个镇或街道。项目落地的前期费用由招商主体单位协调解决。对镇街招商引资落户园区的企业,投产后实现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实行镇街与园区共享,镇街和园区按8:2分成。镇街原有企业搬迁进园区新扩建项目,项目投产后,以该企业上一年上缴的入库税收实绩为基数,基数内的收入按现行财政体制与原镇街结算财力,超基数收入的地方留成部分,镇街和园区按8:2分成。凡镇街招引、搬迁落户园区的项目,除财政收入按分成比例统计外,其他指标年度考核时实行双重统计。
第十七条 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市财政为进入上市辅导期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与保荐人、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正式协议进入实质运作)的拟上市公司支付50%的上市前期费用,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3年内未能上市的,须如数归还。凡在境内外首次发行上市,且募集资金80%以上用于我市企业发展的公司,其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全部进入公司指定帐户,按照募集资金总额的1.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对实现再融资及注册地不在我市,而生产经营在我市的上市公司,按投入我市资金数额的1‰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第十八条 鼓励发展信用担保机构。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出资,通过股份制等形式组建信用担保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为企业贷款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信用担保公司壮大资金规模,增资扩股,市财政按照其新增注册资金数额,给予同期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连续3年贴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金。对运作良好的担保公司,按其年度日平均担保额的5‰给予奖励,补充其风险准备金。民间科技风险投资公司享受同等政策。
第十九条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中小工业企业贷款。市内金融机构对我市中小工业企业发放1年期以上的贷款,按新增贷款金额的万分之二予以奖励,5年期以上(含5年)的按新增贷款金额的万分之十予以奖励。银行承兑汇票、贴现、信用证及其它方式认可的融资,按新增金额的万分之一予以奖励。
第二十条 由镇街组织,企业筹资设立企业联贷互助基金;建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市财政按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年新增贷款额5‰的比例给予风险补偿;设立“种子基金”、“中小企业续贷过桥周转金”,由市财政筹集部分资金或利用政府储备的土地、不动产等有效资产,及时解决企业续贷、担保或担保置换问题,建立“政府搭桥、企业过河”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鼓励企业引进高层次人才。对工业企业引进的高级工程技术人员、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经市主管部门审核认定,除在企业领取约定报酬外,享受市政府引进人才专项补贴。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企业建立博士后工作站,由市政府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博士后期满出站后留在邹城创业满3年以上的,再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5万元。
第二十三条 实行专业技术干部服务制度。投资5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或省级成长型中小企业,由企业自愿申请,可向企业派驻专业技术干部,所派人员工作与原单位脱钩,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发放),帮助企业做好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一费制”管理。对园区企业或纳入“一费制”管理的规模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期间的各项收费,由市规费征收管理办公室实行“一票统收、统一结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企业收取“一费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第二十五条 建立工业经济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主要领导牵头,发改、财政、经贸、外经贸、招商、民营、园区、国税、地税、统计、国土资源、环保、科技、人行等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定期召开工业经济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工业经济发展中的突出问题。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由市经贸局、民营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