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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邹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政策的通知
2012年11月02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邹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八日

 

 

 

 

 

邹城市招商引资引荐人奖励政策

 

为鼓励市内外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引荐人)积极开展招商引资,推进全市招商引资工作实现新突破,就对招商引荐人实行奖励事宜,特制订本政策。

第一条 奖励范围。在我市投资建设缴纳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各类生产经营性企业、农业开发、公益性事业、基础设施项目等。凡国内外人士或组织向我市引进资金和项目的,一律给予奖励。

第二条 奖金来源。对引荐人的奖励,按照受益财政负担的原则,引进市外无偿资金的奖金由用资单位承担,引进项目的奖金由直接受益财政按财政收入分层比例承担。

第三条 引进项目奖励。对招商引资引进新注册项目的引荐人,自项目开工之日起,依据项目注册资本金及投资额度,受益财政一次性预付一定数额的奖励资金(作为前期招商经费,待项目投产后,从对引荐人按比例享受地方财政收入的奖励金额中扣除)。新上项目自投产之日起,由受益财政按实际年度,将企业形成地方财力的20%奖励引荐人,连续奖励3个年度;并授予“招商引资先进个人”荣誉称号。

第四条 引进无偿资金奖励。市直部门向上级有关部门争取的无偿资金,视情况可按照实际到位资金额的0.5%2%奖励引资单位,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和奖励有功人员。无偿资金用于市级项目的奖金由市财政负担,用于镇街的由镇街财政负担。

以下情况不属于本办法奖励范围:国家、省、济宁市下达的列入正常年度计划、各县市区普遍享有的项目资金和重点工程拨款及用于抗旱、防汛、救灾、扶贫、社会救助等政策性拨款;争取、引进资金用于改善本单位办公条件及福利的资金;以职能部门行为从上级争取的资金,不作为个人行为引进的资金。

第五条 驻邹企业新建项目奖励。驻邹企业在邹城市范围内投资新建亿元以上的产业项目竣工投产后,视情况给予投资企业领导层一定数额的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奖金分配。奖励资金能明确到个人的,直接兑现到个人;不能明确到个人的,奖励给单位;几个单位共同参与争取的,由主办单位与有关单位协商分配。

第七条 荣誉奖励。凡投资额较大或带动作用较强的投资者,以及贡献特别突出的科技人才,经本人同意,可授予荣誉称号或荣誉职务。

本政策由市投资促进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政策与本政策不符的,以本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