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充分发挥微型企业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大力营造全民创业的良好氛围,不断提升全市经济发展水平,现就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
微型企业是一种企业雇员人数少、产权和经营权高度集中、产品服务种类单一、经营规模微小的企业组织,具有创业成本低、就业弹性空间大、成果见效快等特点。大力发展微型企业是扩大就业、改善民生、激发民间活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大力发展微型企业不仅可以培育壮大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培养大批有所作为的企业家,而且可以营造“重商”氛围,激发全民创业,在加快统筹城乡发展中产生巨大的推动作用。结合我市人口众多、产业齐全、经济活跃的特点,以及企业改革带来的下岗失业问题,大力扶持发展微型企业十分迫切、意义深远。全市各级各部门务必要充分认识鼓励创业、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重大意义,努力营造鼓励创业的良好氛围,不断探索适应微型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完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精心安排、稳步实施,确保微型企业创业投资促进计划顺利推行、卓有成效。
二、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以创业促就业”的方针,遵循“政府打造环境,社会创造财富”的思路,激发全民创业热情,促进各种生产要素优化组合,加速民间资金、技术、人才整合,着力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扩大市场主体总量,优化产业结构,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坚持“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就业为先、定向扶持,财政引导、市场运作,加强监管、防范风险”的原则。
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各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要在促进微型企业发展中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担负起规划制定、政策统筹、服务协调、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职责;各相关职能部门要立足自身职能,主动介入,积极配合,形成统筹安排、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做到引导不误导,给予不干预,帮忙不添乱。
统一规划、分步实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就业部门要立足市情,制定微型企业发展规划,明确各阶段的目标任务,不断充实完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坚持以点带面、先行先试,逐步积累经验,力争精心呵护一批、重点培育一批、努力突破一批。
就业为先、定向扶持。把“以创业促就业”作为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首要目标,通过提供“创业申请、资格审查、基地培训、结业考核、组织评审、孵化扶持、成熟放飞”全过程服务,全面放大创业拉动就业的倍增效应。
财政引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财政引导资金的杠杆作用,银行信贷资金的助推作用,在切实做好财政扶持的同时,金融机构要不断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开通微型企业信贷“绿色通道”,鼓励创业者根据市场行情和个人目标定位放手开拓市场,逐步做大做强。
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把加强监管、防范风险作为工作开展的“生命线”,扶持资金必须用于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生产经营条件和经营能力的特定人群创业,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定人定项、程序严格、审查严密,确保扶持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三)总体目标。自文件发布之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 2011底发展微型企业200户,新增就业1500人,按照今后逐年加快发展的原则,不断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同时,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中小企业乃至大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能力的企业家队伍。具体发展目标、财政扶持政策及实施方案,由市微型企业领导小组组织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标准要求
(一)规模及组织形式。雇员(含投资者)20人以下、创业者投资金额10万元以下的企业为微型企业。组织形式可采取个人独资、多人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等多种形式。
(二)扶持对象的范围。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对象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属于国家政策聚集帮扶的“九类人群”,即高校毕业生、城镇困难居民、返乡农民工、“农转非”人员、失地农民、残疾人、城乡退役士兵、文化产业人员、信息技术人员等;
2.具有创业能力,即应当具备年龄45周岁以下,具备生产经营行为能力条件,且无在办企业,未办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并经逐级审批,具备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3.与他人创办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且在合伙企业或公司中的份额或投资比例不低于50%。
(三)扶持申报程序。扶持对象申请创业,应向户籍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申请。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九类人群”条件,是否具备创业能力以及是否有在办企业进行审查;报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审核通过的人员向市微企办递交创业投资计划书或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并由市微企办组织评审;通过评审并完成企业注册后,创业者方可享受扶持政策。其间,相关部门要根据申请人的创业需求,及时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四)重点扶持的产业。在微型企业创业扶持中,重点扶持二、三产业高科技产业项目,尤其要大力发展文化创意、软件开发及外包服务。各镇街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向适合微型企业特点、需要大力发展的产业适度倾斜。
四、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政策措施
(一)基本运作模式。根据我市实际,借鉴国内外成功经验,发展微型企业采取“企业出一点、财政补一点、银行贷一点”的办法,促进微型企业蓬勃发展。
(二)财政扶持政策。根据我市经济发展增长状况,结合扶持对象创业需求,市财政2011年安排600万元资金,用于微型企业注册资金补助、税收奖励和贷款贴息,具体扶持办法由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三)税收扶持政策。凡经报批成立的200户微型企业,除享受国家、省、济宁市和我市对中小企业及特定行业、区域、环节的税收优惠政策外,视其实际交付的所有税额,实行先征后奖,连续奖励2年。
(四)银行贷款及融资担保政策。微型企业以投资人自有财产、亲友财产或通过社会担保公司提供担保取得小额贷款的,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财政贴息。微型企业可在开户银行申请扶持贷款,用于借款人生产经营所需的流动资金或固定资产购置,贷款额度不超过投资者投资金额的50%,扶持贷款期限为1-2年。
(五)行政规费减免政策。创业者兴办公司,其注册资本金依法可分期缴付。微型企业办理证照、年检、年审等手续,2年内免收市可控行政性收费。
五、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扶持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严格审核发放扶持资金。要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制定严格的扶持资金审查发放办法,组建扶持资金发放评审委员会,借助金融单位成熟的评审标准程序,严格审查投资者资格条件、投资计划书的可行性等,评审结果面向社会公开。申请人或其他组织、个人对是否给予扶持的决定有异议的,可向市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诉。
(二)定期公开扶持工作情况。市工商局要定期公布财政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受助创业者、企业的基本情况,接受公民、组织对公布信息的查询,并及时公布微型企业创业投资扶持计划推进报告。
(三)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涉及多项资金的安全,必须加强风险防范,对违规人员要及时纳入不良信用记录。要保持高压态势,坚决查处投资者套取、抽逃、转移扶持资金以及工作人员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行为,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六、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切实加强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市委常委、副市长周生宏任组长,副市长高善东、康建国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将微型企业发展纳入年终目标考核。各镇街各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明确专人靠上抓好微型企业发展,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根据各自职责,尽快制定配套的实施办法,出台相应的文件政策。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各种宣传手段,切实加大微型企业发展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激发和引导扶持对象的创业热情,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围。
(二)落实部门责任。市微企办负责指导全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协调解决各方面的矛盾、问题,审议涉及微型企业扶持工作的规则制度,安排创业培训,督促各单位抓好落实;市委宣传部负责做好宣传工作,为推动微型企业发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市发改局负责牵头制定发展规划,明确我市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指标;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监管,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市人社局、就业局负责协同市微企办做好微型企业创业培训工作,审核培训补贴,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市地税局、国税局负责微型企业税收的征收和优惠政策的执行;市工商联负责协调市内大企业、行业商会带动微型企业发展,开展结对帮扶,加强行业指导,拉长产业链条;人民银行邹城支行负责帐户开立、征信、财政直拨等服务,协助相关金融机构做好金融扶持、资金监测等工作;市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微型企业扶持发展工作进行全面监督;市工商局负责组织对微型企业申请人员的出资到位情况、有无在办企业、有无创业能力的审查,协助办理名称预核,指导填写登记资料,受理初审材料,登记发放执照;市经信、科技、教育、商务、财贸、民政、文广新、残联、农业等部门要按照自身职责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动员、推荐、培训、会审、扶持等工作,负责申请人员的身份认定;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配合市微企办做好促进微型企业发展的动员、推荐工作,对创业申请资料的受理及本市“九类人群”的资格审查和公示工作;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对微型企业发展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各镇街、相关部门工作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市考核办负责对各镇街、相关部门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完成情况进行目标考核。
(三)严格资金管理。补助资金的发放和管理要遵循逐级审批、定向支用、全程监管的原则。所谓逐级审批,即微型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必须实行分级公示、分级把关、专家组论证、实地考察等程序。财政部门要设立微型企业扶持资金专户,实行专款专用。所谓定向支用,即补助资金要按照已审定的投资计划书中明确的用途进行支付,不得交由投资者自由支配。所谓全程监管,即市微企办与相关部门积极配合,依法对投资人实施资格审定,并对资金用途、开业状况、关闭注销、雇工情况等实行全过程监管,严厉查处套取、抽逃、转移资金和资产的行为。
(四)提供优质服务。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微型企业及其投资者提供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类信息咨询服务,建立完善技术、信用、融资、市场等各类信息的服务平台。在办理有关手续时,采取集中办公等方式提高工作效率。要切实维护微型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摊派或强令企业回馈和捐赠,不得违反规定加重企业负担,努力以一流的服务、一流的环境,奋力开创我市微型企业发展新局面。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