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镇级党政机关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规范镇级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工作依法、有序、高效开展,推动全市农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根据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省、济宁市有关规定,在总结我市乡镇规范化建设经验特别是“北宿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工作实际,进一步深化和提高,制定本规范(试行)。
第二章 镇级领导体制
第二条 镇党委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领导全镇经济社会建设的核心,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
第三条 镇人民代表大会是镇级国家权力机关,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组成,在党委的领导下,代表全镇人民依法行使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务的职能,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四条 镇人民政府是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国家基层行政机关,在镇党委的领导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监督下开展工作,对镇党委和人民代表大会及上级政府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五条 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镇党委会、人民代表大会是全镇重大事务的议事决策机构。书记办公会研究确定镇党委会的决策议题,党委扩大会通报党委会决定和党委工作情况,党政联席会通报党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决定和党委、政府工作情况,安排部署党委会、人民代表大会重大决策的具体落实措施。
(一)议事范围和规则。
1、党委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研究贯彻上级党组织和镇级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议、意见,提出和确定党委的工作计划,研究人事安排等有关重大事项。党委会议题一般由书记提出,书记办公会讨论确定,并提前将议题通知参会人员;副书记和其他委员需要提出议题的,事先向书记汇报。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人事等重大问题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与会委员同意方可形成决议。党委会一般每半月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2、人民代表大会议事决策范围:主要是研究决定本镇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业的建设计划;选举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镇人民政府镇长、副镇长;听取审议镇人民政府工作报告、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关于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工作的报告;审查和批准镇财政预、决算。人民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举行,一般每年度召开一次,遇有特殊情况可依法临时召集。人民代表大会决定问题,必须经与会代表半数通过。
3、书记办公会议事范围:酝酿需要提交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问题;对党委会决定事项的组织实施进行协调;交流日常工作情况。参加人员为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人大主席和其他班子成员可根据需要列席。书记办公会根据工作需要召开。
4、党委扩大会议事范围:主要是传达贯彻党中央和党的上级组织的重要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委会议的决定、党委工作的情况,研究讨论党委会决定事项的实施办法,研究部署重要工作。参加人员为全体党委成员及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并可吸收有关人员列席。党委扩大会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决定召开。
5、党政联席会议事范围:传达学习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的重要决议、指示和会议精神,通报党委会、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及党委、政府工作情况,研究讨论党委会、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事项的实施办法和部门工作任务,研究部署日常工作。参加人员为镇级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并可根据研究议题吸收有关人员列席。
(二)决策程序。
1、调查研究,确定目标。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发现需要解决的问题,确定决策目标。
2、集思广益,制定方案。成立决策咨询委员会,聘请专家学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员代表和群众代表等为成员,重大问题决策前进行相关咨询。充分发扬民主,实行群策群力,在集中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方案,重大问题应提出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
3、论证评估,完善方案。方案提出后,应按程序广泛征求意见,有的应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估,不断完善方案。
4、会议表决,形成决议。召开党委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充分讨论,进行表决。对重大问题表决时坚持“四个不决策”:即没有充分调查研究的不决策;没有决策咨询委员会意见的不决策;没有经过充分讨论的不决策;重大事项没有两个以上备选方案的不决策。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应由做出决策的党委会或人代会决定。对通过和实施的重大决策,还要进行跟踪反馈,不断完善和确保落实。
(三)建立完善重大决策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决策程序随意决策,出现重大失误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需提交党委会、人代会决定的事项而没有提交的,追究党政一把手责任;对不向党委会报告,私自决定重大问题的,追究直接决策人的责任。
第三章 镇党委工作规范
第六条 镇党委组织原则
镇党委坚持群众路线和民主集中制原则,广泛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的意见,实行集体领导。一切重大问题经党委会民主讨论,按照个人服从党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的原则做出决定。党委成员对镇党委的决定或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新的决定或决议之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镇党委对重大问题的决议,应及时向上级组织请示、报告。
第七条 镇党委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及本镇党员代表大会(党员大会)的决定。
(二)对经济发展战略目标、精神文明建设总体规划、构建和谐社会总体规划、管理体制、人事调整、大型项目投资等全镇党、政、经济工作的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三)抓好党委自身建设及基层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等方面的建设。
(四)抓好廉洁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建设,并对违纪干部的处理提出意见。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对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和监督工作。协助管理上级有关部门驻镇单位的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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