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城市村级规范化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规范村级事务管理,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加强和改善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保障农村经济和各项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省、济宁市的有关政策制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市行政村及社区。
第二章 村级领导体制和民主管理
第四条 村党支部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村委会和各种群团组织的领导核心,由党支部书记主持村里的全面工作。村党支部要坚决拥护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要管党和从严治党,努力成为团结带领群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五条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村委会主任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工作。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六条 党员大会、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是村级民主议事组织,依法对党务、村务进行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党员大会决定党内重大事务,并参与研究重要村务。村民会议决定重要村务,对重大村务享有最终决策权。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会议的补充形式,行使村民会议的部分权力。
第七条 党员大会
(一)党员大会对党支部的工作进行监督。
(二) 党员大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
(三)党员大会的主要任务:
1、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制定支部工作计划;
2、定期听取和审议党支部的工作报告;
3、讨论接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
4、讨论决定对党员的表彰和处置;
5、选举支部委员会和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的代表;
6、讨论决定应由党员大会讨论决定的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四)党员大会要议题明确,中心突出,作出决议须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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