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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强化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
2021年08月28日 

 

为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做好院内感染防控,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的规定,现将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强化疫情防控工作公告如下:

一、具有以下情形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要立即拨打110 报警

(一)殴打、故意伤害、故意杀害医务人员的;

(二)以暴力、威胁等方法非法限制医务人员的人身自由,或者公然侮辱、恐吓、诽谤医务人员的;

(三)对医务人员实施撕扯防护用具、吐口水等行为,可能导致医务人员感染新型冠状病毒的;

(四)以暴力、威胁等方法拒不接受医疗机构的检疫、隔离、治疗措施,或者阻碍医疗机构依法处置传染病患者尸体的;

(五)强拿硬要或者故意损毁、占用医疗机构的财物,或者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违规停放尸体、私设灵堂,造成秩序混乱、影响疫情防控工作正常进行的;

(六)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医疗卫生机构的;

(七)进出医疗机构,拒不配合体温检测、人员登记、健康码查验、身份证核查、车辆检查、封闭管控等疫情防控措施的;

(八)来自境外、国内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人员就诊人员,不报、瞒报、谎报病情、旅居史、接触史、行踪轨迹等,不接受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工作人员安排,经劝解无效的;

(九)不听从发热门诊医务人员意见,不配合核酸检测、隔离留观治疗的;

(十)住院期间不服从住院病区管理规定、不遵守疫情防控管理要求,经医务人员劝阻后,仍拒绝改正,影响医院疫情防控管理的;

(十一)其他侵犯医务人员安全、扰乱医疗秩序的情形。

二、第一时间出警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要第一时间派出警力赶赴现场,协助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维护正常医疗秩序;对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对违法犯罪行为,依法打击处理。

三、严格做好自身防护

公安民警进入处置现场之前,根据疫情防控需要,严格做好自身防护。报警医疗机构要为民警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指导,坚决杜绝因防护不当造成人员感染。

 

济宁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

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