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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邹城市公安局通告
2020年02月01日 

 

为切实抓好抗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维护疫情期间我市社会治安秩序稳定,凡山东省外、邹城市外往返邹城人员(含邹城市在省外、市外学习、务工、出差人员)尚未到社区(村居)登记备案的,必须在24小时内在社区(村居)向网格员、居(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以便接受相关服务,不得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报告。凡邹城党员干部或党员干部亲属应该报到登记没有报到登记的,由本地组织部门对该党员干部给予组织处理;邹城以外党员干部或党员干部亲属往返邹城应该报到登记没有报到登记的,建议由其所在地组织部门对该党员干部给予组织处理。凡邹城籍返邹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要第一时间向本单位报告,其所在单位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落实14天的隔离措施,隔离人员纳入所在社区管理,由所在社区定期检查。凡来邹城务工的外来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务工单位报告,其所在单位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落实14天的隔离措施,隔离人员纳入所在社区管理,由所在社区定期检查。

疫情防控期间,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打击处理:

一、扰乱正常的诊疗秩序,在医疗机构起哄闹事、无事生非、随意滋扰、殴打、辱骂、恐吓医务人员,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

二、对口罩、药品、消毒杀菌用品等用于防控疫情的商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的;

三、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生活必需品价格、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四、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的,新型冠状病毒携带者(包括疑似患者)在医疗机构及其留置观察点等公共场所以吐口水,搂抱、撕咬他人等形式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过失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病原体的,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人员(包括疑似患者)拒不接受检疫、强制隔离和治疗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预防、控制、消除传染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

七、利用互联网、微博、微信、短信等方式散布谣言、编造疫情、制造社会恐慌的;

八、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诊治或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

九、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挪用等涉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十、利用疫情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

 

中共邹城市委组织部

邹城市公安局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