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传实施新闻发布会(2015.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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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15年05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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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夏】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欢迎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

2014年11月27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该《条例》于今年5月1日已经正式实施了。今天我们召开新闻发布会,将《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制定背景及该《条例》内容亮点等向大家进行发布。

下面我来介绍一下出席本次发布会的领导有:邹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景鹏先生,邹城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李怡军先生,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孔玮女士。同时受邀来到发布会现场的还有齐鲁晚报、齐鲁网、济宁日报、济宁晚报驻邹记者、新邹城报、邹城电视台等邹城的媒体记者朋友,以及部分市民代表,欢迎大家。

下面我们首先有请邹城市委常委,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李景鹏先生致发布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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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鹏】

女士们、先生们,新闻界的朋友们:

大家上午好!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行《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宣传实施新闻发布会。首先,我代表邹城市人 民政府,向莅临今天新闻发布会的各位来宾和新闻界的朋友们表示热烈的欢迎,向一直以来关注、支持邹城市政府法制工作的各级领导和媒体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下面,我就《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制定背景及该《条例》内容呈现的几大亮点等向各位作以简要介绍。

《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山东首次以地方性法规的形式,规范行政执法监督,也破解了过去山东行政执法监督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

十八大召开以来,我国对公权力的约束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要依法设定权力、规范权力、制约权力、监督权力。如何通过监督保障执法权履行到位,是摆在政府面前的一大重要课题。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条例》是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反复强调要强化对公权力的约束,加强对政府内部权力制约的大背景下制定出台的,是我省规范政府内部层级监督,推动行政执法权规范行使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

《条例》在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是监督机关的同时,还规定了负责政府法制工作的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条例》中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对行政执法行为从事前、事中到事后的完整链条的监督,从源头上控制了没有执法权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执法,也坚决杜绝了群众强烈关注的所谓“临时工”执法问题。《条例》也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细化了实施行政执法监督的十项措施,包括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行政执法听证主持人资格认证制度、行政执法裁量基准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行政执法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报告制度和行政执法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等。这其中的行政执法主体公告制度,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正是从源头上控制没有执法权的单位和人员进行执法。同时,彻底杜绝群众所普遍关注、特别反感的所谓‘临时工’执法的问题。

山东省通过此次立法,将推动“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同时,注重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监督,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将依法行政推向正轨、推向深入。

我就简要通报这些。 谢谢大家!

【张夏】

感谢李市长的介绍,下面的时间欢迎媒体的朋友们就自己感兴趣的问题进行提问。提问前请举手示意,并通报各自所在媒体的名称。

【邹城电视台】

大家好,我是市电视台记者,我想请问《条例》通过哪些方式对哪些具体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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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怡军】

《条例》第二章采用列举方式,明确了行政执法监督的内容和监督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各种行政执法行为,既包括监督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的合法性,行政执法裁量权的合理行使以及执法程序的合法、正当,也包括综合执法改革工作的有关实施情况;既可以对具体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全过程实时监督,也可以通过规范执法权的行使进行整体监督,可以说该条例涵盖了行政执法工作的方方面面。

【齐鲁晚报】

各位领导好,我是《齐鲁晚报》记者,临时工执法问题是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话题。《条例》对这部分人员的执法资格有何新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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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玮】

《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了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执法人员只有在参加法律知识培训,经过考试合格并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参与执法。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合同制人员、派遣人员、临时借调人员是不可以参与行政执法活动。

《条例》同时还为执法人员设定了一些“行为禁区”。比如说执行职务时没有亮证执法,非法收费或者截留私分罚没财物、不履行法定职责或不按法定程序进行执法都将会受到行政或者刑事处罚。

【济宁日报】

您刚才提到,《条例》规定了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本级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那么这些具体工作都包括哪些呢?

【李怡军】

《条例》第13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法制审核。具体来讲,根据《济宁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备案办法》的要求,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属行政执法机关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报送县市区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政府法制机构对报送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行政执法主体资格是否合法,行政执法程序是否规范,事实认定是否清楚,适用裁量幅度是否适当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查。

【齐鲁网】

对于一些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条例》赋予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哪些具体的监督措施?

【孔玮】

我来回答这个问题。《条例》第28、29条明确规定,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在监督检查中,如果发现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出具《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行政执法机关在收到《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应当自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如果逾期未纠正的话,我们将根据行政执法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等情况,按照职责权限分别作出责令限期履行、责令补正或者改正、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等处理决定。

【张夏】

还有没有需要提问的记者朋友,那么由于时间关系,现场提问环节就进行到这里。古人云:“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颁布实施,让依法行政更加的有规可循,其产生的深远影响和重要意义,刚才有各位领导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在此希望广大媒体的朋友们,能够多关心、关注、支持我市的法治工作,做好普法宣传,共同推动我市行政执法工作健康有序开展。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进行到这里,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