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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文明镇街、文明单位(机关)、文明村(社区)评选及管理办法(试行)
2010年10月21日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指导全市精神文明建设,规范文明镇街、文明单位(机关)、文明村(社区)的评选和管理,根据省和济宁市有关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明镇街、文明单位(机关)、文明村(社区)是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取得突出成绩,各项工作全面发展,经有关部门严格考核、评选,领导机关批准、命名的单位,是三大文明建设的综合性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镇街、文明单位(机关)、文明村(社区)分为国家、省、济宁市和邹城市四级。

第四条 全市各镇街、行政村(社区);党政群机关、事业法人单位;经济独立核算、具有法人资格、职工在30人以上,且当年上交税金20万元以上的工商企业(性质不限);济宁市以上垂直管理单位和下属分局、支局均有资格参加评选。

第二章 评选的标准

第五条 文明镇街标准

(1)党政领导坚强有力。镇(街)党委、政府认真实践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定执行党在农村的各项方针、政策,健全各项组织制度、工作制度、学习制度;领导干部以身作则,廉洁奉公,团结协作,开拓创新,民主管理,科学决策,执政为民,在群众中威信高,干群关系融洽和谐;自觉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方针,高度重视精神文明建设,摆上重要位置,制定创建文明镇街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有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确保组织领导、人员机构、资金投入、管理协调、监督激励“五到位”。

(2)思想道德风尚良好。切实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和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积极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的宣传教育;深入细致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镇(街)党校、农民学校等宣传教育阵地齐全,思想政治工作进村入户;帮助广大干部群众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和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农民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基本道德规范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突出抓好诚信建设,坚决杜绝坑农、害农现象;青少年思想道德建设得到切实加强,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

(3)社会服务优质规范。镇(街)党政机关、党员干部强化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广泛发扬民主,真心实意为群众解难题、办实事、谋利益,群众满意率较高;各个行业基层站所、各种服务窗口恪守职业道德,健全规章制度,加强监督管理,规范行业行为,增加便民措施,改善服务质量和服务环境,自觉抵制各种行业不正之风;建立完善农村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和农村社会救助体系,促进农村(社区)居民生活质量的进一步改善。

(4)科教文卫稳步发展。坚持开展科普活动,大力推广致富实用科技,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拓展致富信息传播渠道;尊师重教,积极发展教育事业,九年制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100%,无青壮年文盲;深入扎实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生育工作达标;倡导健康、文明、科学的生活方式,革除陈规陋习,反对迷信愚昧;坚持开展群众性文体活动,群众精神文化生活丰富多采、健康向上;不断完善文化、体育设施,镇(街)有文化中心,村(社区)文化大院建设成效显著;健全卫生保健网络,建立完善新型合作医疗体系,健全农村医疗社会保障体系,落实卫生防疫措施,提高群众健康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