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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城市实施“乡村文明行动”责任分工
2012年06月01日 

邹文明办发[2012] 3号

关于印发《邹城市实施“乡村文明行动”责任分工》的通知

各镇(街)党(工)委,市文明委各成员单位,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近期,市文明委下发了《邹城市“乡村文明行动”2012年工作计划》(邹文明发[2012]2号),为进一步细化任务,明确责任,现将《邹城市实施“乡村文明行动”责任分工》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制定具体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邹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2012年5月18日

邹城市实施“乡村文明行动”责任分工

为扎实推进“乡村文明行动”,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按照《“乡村文明行动”2012年工作计划》(邹文明委〔2012〕2号)确定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结合各有关部门、单位实际,制定责任分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牵头单位:市文明委

1、负责统筹协调、加强指导、细化方案、督促检查、落实责任;采取有力措施,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和推进机制,把“乡村文明行动”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责任单位:市文明办

2、把“乡村文明行动”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科学发展考核评价体系,作为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工作实绩考核和文明城市、文明镇街、文明村评选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市考核委、市发改局、市委组织部、市文明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