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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关于复查、申报推荐省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通知
2011年10月31日 

济文明委〔2011〕11号

关于复查2010年度省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

文明社区省级文明机关和申报推荐2011年度省市级

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的通知

各县市区文明委,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党工委,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中央、省驻济有关单位:

根据省文明委〔2011〕15号文件精神,市文明委决定,对2010年度省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省级文明机关进行复查,同时申报推荐2011年度省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和文明社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和申报推荐范围

(一)省、市级文明村镇

复查范围为所有获得2010年度省、市级文明村镇荣誉称号的镇(乡)、村。省、市级文明村镇推荐申报范围分别为符合《山东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和《济宁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规定的建制镇、建制乡和行政村。

(二)省、市级文明单位

复查范围为所有获得2010年度省、市级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省、市级文明单位申报推荐范围分别为符合《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和《济宁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规定的省、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党政机关、人民团体机关及其基层单位,实行独立核算、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的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事业单位。

(三)省级文明机关

复查范围为获得2010年度省级文明机关荣誉称号的党政机关。

(四)省、市级文明社区

复查范围为获得2010年度省、市级文明社区荣誉称号的社区。省、市级文明社区申报推荐范围分别为符合《山东省省级文明社区考核标准(试行)》和《济宁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规定,在文明社区创建活动中取得显著成绩,社区居民认可,能够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的社区,以及经过社区体制改革后作了规模调整的城市居民委员会辖区。上报社区应是当地民政部门备案确认的社区。

二、复查和申报推荐办法

(一)2010年度省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省级文明机关的复查。所有省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省级文明机关,都要严格按照《山东省文明村镇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文明单位建设管理条例(修订稿)》、创建省级文明机关标准条件(参照鲁文明委〔2007〕14号文件)、《山东省省级文明社区考核标准(试行)》和《济宁市文明村镇建设管理办法》、《济宁市文明单位管理办法》、《济宁市创建文明单位考核细则》、《济宁市文明社区创建管理办法》,认真组织复查,写出自查报告。各县市区文明委,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度假区党工委,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对照省市级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社区和省级文明机关的标准条件,认真进行考核。对能够保持标准,并不断提升创建工作水平的,经审批后,向市文明委推荐;对工作平庸、停滞不前的,要提出要求,限期整改;对工作明显滑坡或发生重大问题,经调查属实的,坚决撤销其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