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抢占现代服务业发展制高点,提升我市服务业规模、层次和竞争力,进一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进资源型城市全面转型,现就加大服务业主要领域重点项目招商引资力度,促进服务业跨越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服务业招商引资重点
(一)旅游综合开发项目
以建设具有较强竞争力与影响力的文化旅游名城为目标,加快实施资源整合,大力引进国内外旅游开发商、旅游代理商和知名连锁酒店管理集团,重点搞好景区资源开发和交通设施、游客中心、星级酒店等旅游综合开发配套项目,强势推进旅游产业发展。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不分行业)或投资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商贸、物流项目
以大型商贸流通企业升级改造为目标,积极引进国际知名品牌总经销商、大型商贸服务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大型商业批发零售等企业,同时加快发展各类大型专业市场;以建设区域性物流集散中心为目标,重点依据京沪高铁连接线、临菏路产业带、新济邹路产业带总体规划,加强与国内外物流企业合作,鼓励大型优势物流企业对区域内物流资源实施整合,建设大型物流园区,加快实施物联网应用示范,推动第三方物流发展。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且正式运营后年实现地方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三)科技信息、文化产业项目
以建设现代科技信息平台为目标,加快城市信息化进程,形成研发、生产、销售相配套、结构合理的软件开发群体,建立以科技中介机构为主体的创新服务体系;以增强文化产业发展活力为目标,大力发展文化创意、影视制作、出版发行、广告设计、演艺娱乐、文化会展和动漫等各类文化产业,力争形成一批有较强市场竞争力的骨干文化企业和企业集团。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四)教育培训、体育娱乐项目
以推进素质教育为目标,积极引进国内外品牌化培训机构、各大高校来邹城设立分支机构或分院;以提升生活品质为目标,鼓励发展各类健身场馆、大型娱乐城、酒吧一条街等高档休闲娱乐设施,促进旅游观光、休闲度假、康体保健等产业融合发展。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1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教育培训全国著名品牌投资项目,且投资1000万元以上)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五)金融项目
以建设运行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为目标,大力吸引境内外银行、证券、信托、期货、保险等各类金融机构在邹城设立分支机构,形成金融机构集聚效应;支持融资性担保机构、小额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发展。新入驻银行、信托投资公司、综合类证券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六)商业地产项目
以创新经营模式、提升城市品位为目标,充分利用我市特有的资源优势吸引企业总部入驻,大力发展围绕总部的各种高端知识型服务业,形成优势产业集群,积极引进写字楼、大卖场、创业基地、总部商务港等新型业态落户邹城,实现产业发展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城镇体系构建协同发展。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七)城市综合体项目
以打造邹城新城区地标为建设目标,积极引进集五星级酒店、高档住宅、写字楼、购物中心、会议中心、餐饮、娱乐等为一体的大型城市综合体项目;作为城市规划的商业延伸,城市综合体必须注重可持续发展性,体现城市特色,展示区域特点,形成一个多功能、高效率的中央商务区。新入驻我市的国内外500强企业或投资8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享受本意见优惠政策。
二、土地政策
(一)完善服务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土地出让方案,可将投资额度、行业排序、注册资本金等反映企业实力的指标列入出让方案。
(二)对服务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用地通过招拍挂方式出让,投资企业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办理完用地手续的,根据工程进度将收取宗地出让金形成净收益的20%用于完善该宗地的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待项目建设完成50%主体工程,受益财政将投资企业所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耕地占用税各50%奖励给企业。投资企业建设过程中,确因实际需要需适度变更用途、容积率的,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允许适度变更(变更用途面积和容积率幅度一般不超过25%),并适当奖励补交的有关税费(最高不超过补交价款的25%)。
(三)对招商引资的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和其他社会非盈利性公益事业的服务业项目,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的,可采取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对上述盈利性项目需要依法出让土地的,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以降低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
(四)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地块使用要坚持先定功能后开发的原则,并事先征得政府同意。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已取得的非服务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新办服务业,对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依法出让。
三、财税政策
(一)2011年至2015年,市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按照上年GDP千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主要用于为国家、省服务业引导资金项目配套、落实市扶持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培育服务业发展载体和扶持服务业重点企业、服务业重点建设项目,以及用于服务业工作奖励等。
(二)对服务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从经营之日起,其上缴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前三年按100%给予奖励,后两年按50%给予奖励。对年营业额过百亿元的项目,其奖励办法可一事一议。
(三)新建或新购置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经营场所,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三年内由受益财政给予等额扶持。
(四)对新入驻且第一个经营年度主营业务缴纳地方税收排名前3位的服务业企业,授予“年度服务业新星奖”,分别奖励法定代表人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五)对达到上述招商引资标准且资金足额到位项目的招商引资直接有功人员,由市政府授予“邹城市服务业招商引资先进个人”称号,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四、其他政策
(一)对总部经济区项目,可根据项目年度实现地方税收额度,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二)对总投资8亿元以上、吸纳就业能力强、税收贡献大的城市综合体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三)对服务业招商引资重点项目,全部纳入“绿色通道”流程,由市服务业办公室和行政审批管理办公室召开窗口负责人联席会议,统一协调各窗口分头审批、限时办结。
(四)对重点项目,及时纳入市“3311”工程,成立项目专班,及时解决项目建设中的困难和问题,全力搞好服务。
(五)对涉及的工商等其它费用,一律按标准下限收取。
(六)对租赁使用营业用房的,受益财政对前两年租赁费可参照市场价格,给予50%补贴。
本政策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相关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投资主体可选择最适用的执行;济政字〔2009〕104号文件和济政发〔2011〕3号文件已经市政府转发,一并执行。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