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济宁市委、市政府《关于扶持销售收入千百亿工业企业(集团)加快发展的意见》(济发〔2012〕15号)、《关于加快全市经济开发区转型升级跨越发展的意见》(济发〔2012〕24号)、《关于加强与中央、省属企业合作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工业立市”战略,增强企业整体实力,壮大工业经济规模,加速推进全市科学发展、转型跨越,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规划引领
按照全市园区经济整体发展规划和定位,坚持园区一体化发展,科学编制两区四镇大工业板块产业发展规划及基础设施规划,优化产业布局,明确功能分区定位,打破工业低端分散格局,推动服务功能向园区延伸、经济要素向园区集中、工业项目向园区集聚,实现产业分工协作。园区一体化规划范围东起华电大道,西至邹城工业园区,北到北外环路,南至临荷路,总体规划面积205平方公里,形成化工、装备制造、新兴产业三大板块为主,食品加工、物流纺织建材为辅的产业格局。严格落实各项规划管理措施,维护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二、明确发展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稳定增势、高位求进、转型跨越”的主基调,围绕“主导产业高端化、传统产业品牌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产业发展园区化”发展方向,创新机制体制,突出规划引领,明确功能分区,加大政策倾斜,提升发展环境,加快扶持一批百亿级梯次企业,全力打造千亿级工业园区,以突破大工业板块带动全市经济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十二五”期间,重点培植创百亿级梯次企业25家,其中创200亿元企业2家,创100亿元企业6家,创50亿元企业7家,创10亿元企业10家;2012年力争过百亿元企业总数达2家。到“十二五”末全市规模以上工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亿元,对地方财政贡献达到50亿元以上,百亿元梯次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占全市工业的70%以上,力争挤身全省前10强,争创国家级经济开发区。
三、加大政策扶持
(一)鼓励企业扩张发展。
1、设立企业发展奖。对在邹城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并依法缴纳工商各税的工业企业,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0亿元、20亿元、50亿元、100亿元、200亿元的,在达标当年分别一次性奖励企业法人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同时,对百亿元企业法人,经认定可聘为市政府经济顾问。
2、设立企业贡献奖。对当年实际入库税金前20名,且同比增幅高于全市地方税收平均增幅的企业,按超出平均增幅部分的10%奖励企业法人,同时授予企业法人代表“年度功勋企业家”荣誉称号。
(二)鼓励企业扩大投资。
1、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对重点企业实施的技改项目,享受招商引资政策。对设备投资5亿元、10亿元、20亿元以上单体先进制造业项目,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60万元奖励。
2、激励企业新上项目。新上新兴产业项目,自项目建成投产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0%,后三年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市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三)支持企业资本运营。
1、鼓励企业通过兼并、联合重组、上市等形式,推进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的资产并购、重组联合,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兼并重组本市辖区内企业,涉及存量土地、房产转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变更权属,免收市级权限内行政事业收费;被兼并重组企业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高于重组前三年平均增幅以上部分的50%,由被兼并企业属地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扶持被兼并企业发展,连续扶持三年。并购市国有改制企业的,采取一企一议的办法给予支持。
2、鼓励企业上市融资。对列入上市辅导计划或进入境外上市程序的,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前期费用支持;对成功上市企业,且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全部进入邹城公司指定帐户,按首次募集资金的1.5‰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励,对上市企业再融资的,按募集资金的1‰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四)创新园区机制体制。
1、创新园区财政体制。园区实行一级财政预算管理。园区内的各项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基金以及土地、矿产等出让收益,除上缴中央和省、市财政外,所有地方财政收入全部纳入园区财政管理。推行财政收入分成机制,确定基数,园区新增地方财政收入,市、园区(镇)按比例分成,年终结算。
2、创新园区融资机制。广开融资渠道,将正方工业转型融资公司与宏河集团公司合并,设立宏河正方工业投融资公司,改革组织架构,充实整合有效资产,按照一般性公司要求和市场化运作模式,探索大工业板块建设、基础设施建设、新型社区建设融资的新路子。
3、创新园区项目安置机制。对符合标准条件实施退城进区的老城区企业,老厂区处置所得土地出让金的80%,奖励企业用于新厂区建设。引导亿元以上工业项目集中到园区发展,异地安置项目上缴税收形成的地方留成归区(镇)财政; 市财政依据项目在区(镇)上缴税收地方留成额度,以转移支付或其它方式等额拨付给项目引进镇街。项目考核指标实行共享。
4、创新园区内部管理体制。推行“区管镇”管理体制,赋予园区完全县级管理权限,在辖区内行使县级政府经济、行政、社会事务等管理权限。实行审批权限下移,下放派驻园区部门行政审批权限,独立行使部门职能,派驻机构参照园区内设机构管理。完善园区考核奖惩体系,对考核综合排名进入全省20强的,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优先提拔重用,对连续两年综合排名后退的,对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
(五)加强地企合作发展。
1、支持驻邹企业建园区、上项目。鼓励驻邹企业自建工业区中园,对园区建设需要的水、电、天然气、热力等基础设施建设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考虑。驻邹企业在我市投资先进制造业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享受招商引资项目建设同等优惠政策,重大项目优先推荐列入国家和省扶持计划。
2、支持与地方企业开展兼并重组或配套协作,实现资源和生产要素优化配置。支持驻邹大企业以资金、技术入股等方式与地方中小企业进行合作,配套协作发展关联业务。驻邹企业因产品配套协作或深加工与地方企业合作合资或兼并重组的,在规划选址、项目审批、人才、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从优政策。
3、支持发展总部经济、非煤产业。对中央、省属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地区总部,工商、税务注册在本地的,按实际开办费用给予100—300万元补助,三年内新增上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50%奖励企业。探索驻邹煤炭企业税前提取非煤接续项目发展资金,权属不变,专项用于扶持发展新兴替代产业,集中布局建设重大替代产业项目。
(六)强化要素保障支撑。
1、优先扶持融资担保。鼓励支持各类投融资公司创新投融资服务,完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建立健全园区风险担保体系。鼓励采取企业、个人等入股的方式组建担保公司,发展民间担保机构,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资源相互担保融资,建设公共融资平台。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到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先推荐开发区基础设施建设和高新技术项目争取国家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优惠贷款支持。鼓励中央、省属企业设立各类投融资机构,对在我市新设立注册资本金(营运资金)10亿元以上的,奖励50万元。
2、优先保障土地供应。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用地的支持,每年新增用地指标优先安排工业大项目,每年城乡用地增减挂钩指标主要用于园区项目建设。新上项目投资强度必须达到国家级园区标准,对高于国家级园区标准的,每高100万元由财政奖励1万元或减免1万元土地出让金;对新建二层、三层、四层以上生产性厂房的,根据多层厂房占地面积,按照基准地价计算,分别由财政奖励土地价值的30%、60%和100%。对企业利用地下空间的给予企业土地出让金免征优惠。对投资10亿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实行土地点供指标;达不到点供标准、但列为重点支持的项目,优先调剂增减挂钩置换指标。建立园区用地储备机制,对用地集约的国家鼓励类投资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对园区建设项目按投资进度实行分期供地。
3、优先安排环保容量。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所需环境容量指标优先保障,每年初由重点企业申报,市环保局或向上争取或在全市范围内协调解决。对需要等量淘汰落后产能指标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项目,能耗指标由市里调剂使用优先安排。对符合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使用条件的企业,优先安排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优先推荐国家省重点扶持资金。
4、优先扶持科技创新。鼓励开发区吸引各类技术、人才、资本参与科技孵化型实体建设,引导支持园区、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技术改造和技术攻关活动,搭建科技创新、产品检测、信息共享、工业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对晋升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市财政分别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企业获得驰名商标的,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对获得省著名商标、名牌产品的,市财政奖励10万元。
5、优先支持人才引进。加快引进高层次创新型人才和园区管理人才,尤其是引进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的科技领军人才。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体系,鼓励园区、企业在创业载体、创业融资、项目申报和生活服务等方面创新举措,提升服务水平。对入驻大学科技园(启迪科技园)的创新创业型高新技术团队,2年内免收房租费,并酌情给予启动资金扶持。对驻邹企业在先进制造业或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引进的行业内具有较高知名度,拥有丰富管理、营销经验或行业重大专利技术成果、重大突破创新技术,能够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高端管理或技术人才,同等享受有关优惠待遇。
四、着力优化发展环境
1、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完善领导包保责任制,对重点企业实行一个企业、一套班子、一包到底的包保工作机制,全程跟踪协调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严格执行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服务承诺制、预约工作制、限时办结制、超时默认制等制度,设立“绿色通道”,推行审批代办、“一站式”联合审批,简化办事程序,缩短审批时限,提高审批效率。
2、优化项目建设环境。严厉打击各种干扰破坏项目建设环境的行为,坚决制止阻挠施工行为,对强揽工程、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干扰重点建设项目和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3、优化社会环境。持续深入开展打霸除恶专项行动,大力整治社会治安环境。推行涉企收费“一费制”、涉企检查收费罚款登记备案等制度,严厉查处涉及企业的各种“三乱”行为,严肃查处不作为、乱作为、不尽职和失职渎职行为。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政策与此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本《意见》由市工业战略调整指挥部负责解释。
2012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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