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山东省退役士兵安置办法》、《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8〕27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实施意见》(鲁退役军人发〔2019〕46号)、《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规定和要求,经市委、市政府同意,对2020年邹城市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进行安置,坚持“四公开一监督”的阳光安置办法,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安置条件和范围
1.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适应选聘岗位的身体条件;
3. 符合2020年邹城市接收安置条件,且在部队选择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
4. 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第53条以及《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第11条有关规定的。
资格审查工作,贯穿考录安置工作全过程。
二、安置计划
安置岗位计划另行通知。
三、档案考核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规定进行量化赋分,按照档案有效记载材料和退役士兵本人提供的有效证件,实行逐项考核,综合计分。
属于骗取安排工作资格的,应当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通报相关部队单位。相关部队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造假者作出处理后按实际情况移交。
四、成绩公布
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关于印发<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暂行办法>的通知》(退役军人部发〔2018〕56号)之规定,公示档案考核成绩(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五、选岗
选岗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根据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情况排序依次进行选岗。对分数相同的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按照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级及次数、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役情况、入党时间以及是否受处分等情况进行排序,确保公开公正。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40条之规定,请我市2020年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有无违法犯罪证明。并于选岗前一日将有无违法犯罪证明交至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科。
选定岗位后,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科开具安置通知书。选岗时只限一次机会,一旦选定,不得改变。选岗人员不得选择与本人有应回避亲属关系的岗位(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不选择政府指令性岗位的退役士兵和退出消防员,可以选择灵活就业,经本人申请确认后,按照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应领取的一次性退役金和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之和的80%,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施行前入伍的,按照本人意愿,也可以选择自谋职业,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六、有关待遇
待安排工作期间,邹城市人民政府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由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的意见》发放生活费、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及基本医疗保险单位部分。
安置到事业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办理相关手续,享受同岗位同等情况人员相同的工资福利待遇。安置到企业单位的,由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执行企业相关待遇。
按照《档案法》及有关规定,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科及时将选岗人员的档案移交至相关单位。
七、其他
1. 此次安置工作的有关通知、公告、公示将在邹城市外宣网、邹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微信公众号以及退役军人事务局移交安置和军休服务科公开栏进行公布,欢迎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2. 本公告由邹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解释。
3. 其他不明事项,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0537-5250164。
邹城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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