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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邹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2020年04月29日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济宁市2019—2020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济气综治发〔2019〕4号)等规定,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调整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区范围

邹城市建成区,包括:北至国宏大道,东至北环东路、东环北路、东环南路,南至城前东路、城前西路,西至西外环路(市政府同意设置的烧烤城及千泉街道南关社区、大屈村除外);清洁取暖(电、气代煤)覆盖的农村区域。

二、禁止燃用的燃料种类

禁燃区范围内,严格按照环保部《高污染燃料目录》(国环规大气〔2017〕2号)要求,禁止使用Ⅲ类高污染燃料,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原煤、散煤、煤矸石、煤粉、煤泥、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必须于2020年9月底前完成管道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清洁燃料置换或使用电、太阳能等清洁能源。邹城市宏矿热电有限公司为城市集中供热单位,不纳入禁燃改造范围。

五、对违反本通告在禁燃区内销售高污染燃料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六、对违反本通告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拆除并处罚款。

七、各镇街做好配合工作,实施网格化管理。各相关部门要按职责分工,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利用清洁能源,努力营造优美、洁净的城市。

八、本通告自2020年6月1日起实施。

 

 邹城市人民政府

 2020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