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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邹城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入境人员来邹管理的通告
2020年03月14日 

 

按照邹城市委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办公室3月12日《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境外来邹人员疫情防控的通告》的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为进一步严格加强入境人员来邹疫情防控管理工作,公安机关特发布本通告如下:

一、自2月10日以来,入境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来邹后,必须按本规定在1小时内向所属主管部门、社区(村)报告,接到相关报告后,社区(村)、镇街、有关部门要逐级将情况汇总后报送市指挥部。同时,境外人员(含外国人、港澳居民、台湾居民)来邹,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向属地派出所或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申报住宿登记,否则一经发现,公安机关将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二、入境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来邹后,应当如实报告有关信息和健康状况,做好个人防护。对入境人员故意隐瞒谎报病情、旅居史、密切接触人员,拒不执行疫情防控规定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单位、社区(村)或者个人不按规定登记报告入境人员信息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市内居民有近亲属自2月10日以来从境外返邹的,要及时转告本通告内容,并立即将在境外人员相关情况向所属社区(村)报告。若近期有返回计划的,本人或其近亲属必须将车次、航班等返程信息,提前向所属社区(村)报备,返回邹城后1小时内要向拟居住的社区(村)报告。

四、入境人员(指出国<境>返回的中国公民和入境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来邹,要积极配合所在社区(村)相关工作人员开展入户随访工作,严格执行隔离14 天医学观察措施,具体隔离方式按济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凡有应报备、报告事项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要求,拒不报备、报告,或延迟报备、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疫情防控结束终止。

 

邹城市公安局

2020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