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原竞争性谈判公告中第五条“供应商资格要求 (1)供应商须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相关内容,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变更为:“(1)供应商须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相关内容,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2、原竞争性谈判文件第4页“谈判响应方须知第三条供应商应具备的条件(1)供应商须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相关内容,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变更为:“(1)供应商须为国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注册资本金200万元及以上,且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相关内容,产品必须具有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3、原竞争性谈判文件第5页“(一)谈判响应文件组成第7条资格审查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类似项目业绩”变更为:(一)谈判响应文件组成第7条资格审查资料:主要包括企业简介、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或交通部交通工程监理检测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类似项目业绩”。
4、竞争性谈判文件中其他条款不变,本变更公告为竞争性谈判文件的组成部分。
特此公告。
邹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